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鬼魅般如影隨形的刑法第41條修正案

未來的世界,我們不再需要為犯罪感到畏懼與羞恥,本屆想擔任稱職橡皮圖章(卻仍不可得)的立委們,正伺機而動的摩拳擦掌,將要大刀闊斧的解決台灣監獄人滿為患的棘手問題。

立法院這個會期有立委在推動修改刑法四十一條,把原本「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修改為「犯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急修刑法第四十一條為哪樁

世人曾以為,在群情激憤的反對浪潮下,這條法案應該是黯然退場,然而,鬼魅從不退卻,時間的流逝對他們而言不過只是一種虛無的問題,隨時可以捲土重來,富人們已經將金錢準備好,正等著在法院裡,大肆揮霍。

2008年12月10日 星期三

請「正大光明」的踩在主權臉上

世界人權日剛剛結束不滿一日,焦急的權力者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再次傷害了人權的顏面。

消息主要來源為twitter、野草莓運動現場直播的聊天室,主要消息來源是現場主播teiko。
完整報導請見台灣主權觀測站

1211清晨近四點時,警方包圍自由廣場,以清除路障為名,抄掉野草莓台北場。在場加入靜坐的圖博(Tibet)人,以及30多名學生,全被驅離,所有設施都被拆掉或拖走。學生被載到台大門口放下,他們準備要再回到自由廣場。


凌晨四點,世界正在安睡,野草莓們也才剛宣布過要轉型並逐漸自自由廣場離去的訊息,當權者選擇在黑夜,驅趕!如同年初封鎖西藏的那一夜,世界都惶恐的等待,清晨的到來。

2008年12月9日 星期二

在世界人權日看中國人權

在google上做搜尋,目前為止僅有15則新聞,均是由中國方面所發出,內容不外乎強調中國在人權上所做的改革與進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王晨並在接受專訪宣稱中國在人權方面取得的成績:


尊重和保障人權在中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
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斷改善
人權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不斷拓展


詳見BBC新聞


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中國在本週一晚間(即世界人權日前夕),居留了五名人權活躍人士

2008年12月6日 星期六

對於「遺憾」的新解

律師鄭文龍連續為在押的前總統陳水扁傳遞訊息,台北市律師公會認為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前天決議不付懲戒;法務部昨天對此深表遺憾。台北地檢署對鄭文龍的偵查行動則不受影響,下周將傳喚鄭文龍到案說明。

台北律師公會四日下午召開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討論法務部檢舉鄭文龍違規案。

聯席會認鄭文龍代陳水扁對外發表聲明前,已表達是陳水扁個人對司法的意見,內容無關檢方調查中的案情,不至於讓社會大眾誤信這項言論是鄭文龍所說,也不會幫陳水扁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因此決議鄭文龍不付懲戒。

法務部則指出,羈押禁見就是為了不讓被告得知外界訊息或傳遞訊息給外界,以免串證、串供,律師無權代替被告向外公開傳遞訊息。 ---聯合報



如果延聘律師,是為了善意的保障被告的權益不受損,那麼,除去案情以外的一切訊息,公開的對外表示,錯在哪裡?

或許就如那封「收不到的情書」一般,從不同的角度能解讀出不同的訊息,因此,有人感動、有人訕笑。

法律是為了發現真實、保障人權的公平正義而存在的嗎?

如果身為國家機器的法務部門,認定某位律師違背了「職務倫理」而有犯罪之疑慮,能否清楚而正當的給人民「正當理由」。

台灣的抽象存在事件已太多,我們能否要求最卑微的明確性?

2008年12月3日 星期三

以人權之名

那是一個沒有火災的世界,消防員的工作,是縱火。
那是一個所有的書都是「禁書」的世界,消防員的職責,是焚書。
那是一個沒有知識分子的世界,知識分子,成了城市裡的流浪漢。
那是一個感性被壓抑的世界,沒有故事,也沒有詩。


很久以前看過的一本書。

消防員的工作並非救火而是縱火,就像如今,當權者以人權律師的美譽踐踏人權。

2008年12月2日 星期二

真相必然存在

困難的是,如何透過人類有限的智慧去挖掘和拼湊。

任何事件的發生,必然從當下立刻成為過去,除了參與其中的人們之外,無人能得知其中發生的一切,職責第三者存在的目的,僅僅是透過一片片蛛絲馬跡去拼湊最接近真實卻不一定全然是真相的全貌。

拼湊,是為了經由各種制式抑或非制式的程序使得非當事人者得以一窺究竟,從而評斷、下結論。

可是無論如何拼湊,即便職責第三者們確信這些已經是確定發生的經過,卻無人可以拍胸脯保證說:

「是的,這就是真相。」

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重點到底在哪裡?

前些日子,參與了一場人權議題的研討會,上午與下午的講師不同,因此分別賦予了不同的省思。

一個優秀的學者,除了研究、發表之外,是否應該具備優秀的論述能力以及培養自己在公開場合授課時吸引群眾的「魅力」?如同希特勒是位極為優秀的演說家一般,那麼即便是空洞的思想也能創造出精彩的論調。

經過這場人權議題的洗禮,我發現,這是每一位學者接受邀約在公眾場合演說時,所需具備的一種「義務」。

上午的講座,用了很大的篇幅在介紹人權,然而人權多麼抽象,有別於下午的講座談笑風生,不時另在場參與人士哈哈大笑,但是,每當我細細思索那天的研討會內容,卻發現,上午的講座其實點出了真正的核心,下午的講座卻用另一種我看來稍有偏頗的立場去引導與會人士的思維轉向。

當討論起集遊法這個最近令人敏感的議題時,下午的講座,用德國的報備制來與台灣現存制度作為比較,以證明台灣目前的制度其實並非全然的嚴苛,然而當我發言請教其他國家的制度與台灣是否可供比較時,講座回答我:重點不在於制度,用台灣和其他國家比較也無意義,重點應當放在台灣目前的社會成熟度是否適合寬鬆的標準

這個回答令人想起另一個也是似是而非的答案:重點不在於報備、在於暴力

憲法這麼說:凡是要侵害人民權利的事情,都應該要用"法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來制定。
可是,在台灣的歷史上,一直縱容主管機關訂定職權命令來侵害人民,所謂職權命令,就是一般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行政命令,但內容未經由法律授權卻直接對外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

近年來,大法官釋字中,屢屢將此類職權命令宣告為違憲,且認為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僅能補充法律,或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也就是不得產生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效力;而為了解決職權命令的問題,行政程序法也在87年增訂職權命令的失效期限,無非希望職權命令能全面提升到法律位階,或至少得到法律明確的授權。

而下午這個講座,卻是學界少數堅持主張職權命令還是有其存在空間的學者,尤其目前還是一位政務官,在我看來,即使他講的滿室生花,也還是反民主的遺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