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6日 星期六

對於「遺憾」的新解

律師鄭文龍連續為在押的前總統陳水扁傳遞訊息,台北市律師公會認為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前天決議不付懲戒;法務部昨天對此深表遺憾。台北地檢署對鄭文龍的偵查行動則不受影響,下周將傳喚鄭文龍到案說明。

台北律師公會四日下午召開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討論法務部檢舉鄭文龍違規案。

聯席會認鄭文龍代陳水扁對外發表聲明前,已表達是陳水扁個人對司法的意見,內容無關檢方調查中的案情,不至於讓社會大眾誤信這項言論是鄭文龍所說,也不會幫陳水扁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因此決議鄭文龍不付懲戒。

法務部則指出,羈押禁見就是為了不讓被告得知外界訊息或傳遞訊息給外界,以免串證、串供,律師無權代替被告向外公開傳遞訊息。 ---聯合報



如果延聘律師,是為了善意的保障被告的權益不受損,那麼,除去案情以外的一切訊息,公開的對外表示,錯在哪裡?

或許就如那封「收不到的情書」一般,從不同的角度能解讀出不同的訊息,因此,有人感動、有人訕笑。

法律是為了發現真實、保障人權的公平正義而存在的嗎?

如果身為國家機器的法務部門,認定某位律師違背了「職務倫理」而有犯罪之疑慮,能否清楚而正當的給人民「正當理由」。

台灣的抽象存在事件已太多,我們能否要求最卑微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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