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重點到底在哪裡?

前些日子,參與了一場人權議題的研討會,上午與下午的講師不同,因此分別賦予了不同的省思。

一個優秀的學者,除了研究、發表之外,是否應該具備優秀的論述能力以及培養自己在公開場合授課時吸引群眾的「魅力」?如同希特勒是位極為優秀的演說家一般,那麼即便是空洞的思想也能創造出精彩的論調。

經過這場人權議題的洗禮,我發現,這是每一位學者接受邀約在公眾場合演說時,所需具備的一種「義務」。

上午的講座,用了很大的篇幅在介紹人權,然而人權多麼抽象,有別於下午的講座談笑風生,不時另在場參與人士哈哈大笑,但是,每當我細細思索那天的研討會內容,卻發現,上午的講座其實點出了真正的核心,下午的講座卻用另一種我看來稍有偏頗的立場去引導與會人士的思維轉向。

當討論起集遊法這個最近令人敏感的議題時,下午的講座,用德國的報備制來與台灣現存制度作為比較,以證明台灣目前的制度其實並非全然的嚴苛,然而當我發言請教其他國家的制度與台灣是否可供比較時,講座回答我:重點不在於制度,用台灣和其他國家比較也無意義,重點應當放在台灣目前的社會成熟度是否適合寬鬆的標準

這個回答令人想起另一個也是似是而非的答案:重點不在於報備、在於暴力

憲法這麼說:凡是要侵害人民權利的事情,都應該要用"法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來制定。
可是,在台灣的歷史上,一直縱容主管機關訂定職權命令來侵害人民,所謂職權命令,就是一般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行政命令,但內容未經由法律授權卻直接對外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

近年來,大法官釋字中,屢屢將此類職權命令宣告為違憲,且認為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僅能補充法律,或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也就是不得產生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效力;而為了解決職權命令的問題,行政程序法也在87年增訂職權命令的失效期限,無非希望職權命令能全面提升到法律位階,或至少得到法律明確的授權。

而下午這個講座,卻是學界少數堅持主張職權命令還是有其存在空間的學者,尤其目前還是一位政務官,在我看來,即使他講的滿室生花,也還是反民主的遺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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